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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计算机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实施方案

  聊城大学计算机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和山东省关于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有关要求,《聊城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及聊城大学复试录取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复试工作组织

  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录取的相关工作,对参加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纪律、专业等方面的培训。

  各学科专业(领域)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组长由专业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担任,成员由本学科导师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组成,复试小组负责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复试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具体实施复试考核工作。成立技术安全组,保障复试期间复试设备的通畅和安全。

  二、工作原则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强化复试环节在硕士研究生招生中的重要作用,严把入口质量关。加强复试录取环节监督,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复试

  (一)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条件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进入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参加我院复试的考生成绩须达到A类考生分数要求

  (二)复试方式、时间安排及收费

  1.复试方式

  我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均采用线下现场复试方式进行。

  2.复试时间

  一志愿考生复试拟于3月底4月初进行,详细时间安排请关注聊城大学计算机学院网站。

  3.复试费用

  复试收费标准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研究生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16号)的规定,非艺术类复试考生须交纳复试费180元,艺术类考生须缴纳复试费240元,同等学力加试考生须另缴纳120元加试费。

  (三)考生复试资格审核

  学校将在复试过程中严格采取“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信息、学籍学历信息、身份证信息、诚信档案信息比对)等措施,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和加分资格。加强对学历(学籍)审核库中无匹配信息考生的学历(学籍)审核力度。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复试。

  考生须携带如下材料参加复试:

  1.应届本科毕业生

  (1)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高校教务部门颁发的且注册记录完整的学生证

  (3)《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打印件

  (4)《聊城大学招收攻读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审查表》

  (5)成人高校应届本科生还应出具所在学校成教部门提供的应届生证明;自学考试应届本科生,还应出具自考成绩单;网络教育应届本科生还应提供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

  2.往届本科毕业生

  (1)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聊城大学招收攻读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审查表》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因毕业时间早而不能在线验证的,需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同等学力考生

  (1)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专科毕业证或本科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聊城大学招收攻读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审查表》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

  (1)应(往)届本科毕业生材料(同上)

  (2)入伍前学籍学历材料

  (3)《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享受加分政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四)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笔试、外语听力与口语测试、专业综合面试三部分。

  1.专业笔试。考试科目为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的复试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分值为100分,6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2.外语听力与口语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理解能力和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口头交际的能力,由考生抽签方式确定测试题目,分值为100分,6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3.专业综合面试。专业综合面试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并对专业外语水平、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协作精神、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综合素质全面考查。分值为100分,6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对符合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高职高专考生、本科结业考生)必须进行加试。加试的科目必须是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的两门加试科目。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每门为2小时,每门满分为100分。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6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学院将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心理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以合格、不合格计。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6.体检。学校对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及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四、录取

  (一)总成绩核算方式

  总成绩计算(成绩为百分制):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5×0.7+复试成绩×0.3。复试成绩=外语听力与口语测试成绩×0.2+专业笔试成绩×0.4+综合面试成绩×0.4,复试成绩满分100分。

  (二)总成绩排名方式

  1.按照分学院专业总成绩排名,总成绩相同时按初试成绩排名录取。

  2.相同学科专业(领域)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分别排名录取。

  3.若复试合格考生放弃录取资格,依次按上述顺序递补。

  4.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单独排序。

  (三)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学校根据总成绩排名方式,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分专业拟录取名单。

  五、相关工作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及学院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督察。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保证复试录取工作各环节责任到岗到人,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公平、公正。对违反复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取消导师资格和专业招生计划,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监督制度

  监督制度。聊城大学计算机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监督电话:0635-8238698。邮箱:yanglei1@lcu.edu.cn。

  (三)信息公开制度

  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录取成绩等信息)、咨询和申诉渠道等信息及时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回避制度

  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专业复试小组均实行回避制度。专职工作人员,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的研考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当次复试录取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工作人员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复试录取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当次考试公平公正的,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五)复议制度

  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考生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自公布复试成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向考生出具复议结果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学院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教育部《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组考疫情防控工作。复试场地和设备提前安排并落实到位,做好日常卫生管理和消毒。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应在考前3天开展健康监测。考前3天内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的,应立即进行核酸或抗原检测,检测结果阳性的将检测结果报告招生单位。考试当日或考试期间出现可疑症状的,现场进行抗原检测,检测阳性的,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工作,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并全程规范佩戴口罩,确保复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生入学时,学校将对所有新生逐一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聊城大学计算机学院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