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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计算机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优质、高效的课堂教学是促进学生有效学习的基本前提条件,是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树立严谨的教风和学风,保证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 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重教师,主动开展创造性学习,积极完成课堂学习任务。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

    第四条 教师必须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要不断强化和坚守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加强意识形态引导;不断涵养高尚师德,以德立身、以德施教,做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第五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教学工作要求。教师对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安排、课堂纪律和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等教学工作负责。

    第六条 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渠道,充分发掘和运用课程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国家情怀。

    第七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学作息时间上课、下课等,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未按学校学院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第八条 教师要重视课堂设计,加强师生互动,积极引导、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教师要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重视信息反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

    第九条 教师应强化对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要及时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

    第十条 教师不得以播放影视片、音频材料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时,教师不得离开教学现场。

    第十一条 教师应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鼓励采取启发式、讨论式、交互式等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式教学,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教师应自觉配合学校或学院安排的课堂教学检查、各种形式听课巡课等。

    第十三条 教师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院按相应程序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规依纪处理。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如出现教学事故,按照《聊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校发〔2018〕49号)进行处理。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教学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教学场所,应衣着整洁、得体,不准穿拖鞋、背心或其他不庄重的服饰进入教室。学生不得携带食物、饮料进入课堂,保持身边环境卫生,严禁在教室内吸烟。

    第十六条 上课期间,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做与课程学习无关的事情,保持教室安静。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

    第十七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主动思考,积极发言;有问题时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起立提问;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课后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学院教务或教学督导组等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爱护课堂设施,不得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自觉维护教室卫生和环境,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等。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违纪的,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依据《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发〔2017〕62号)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院教学督导制度和听课制度,不定期对课堂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学秩序以及学生学习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课堂教学过程管理,保障课堂教学质量,学院领导、系主任、教学督导组等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计算机学院听课制度》切实履行听课职责,学院定期开展课堂评估。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督学机制,实时开展学生调研活动,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期间,无关人员不得影响课堂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和督导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影响课堂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计算机学院

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