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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计算机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落实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明确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根据中央、教育部党组、山东省委、学校党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凝聚全院力量,推动学院建设、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委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书记为组长、院长和副书记为副组长,党委委员和支部书记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

  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 学院党委责任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马克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院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第六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及时分析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院情民意的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及时作出工作安排。党委和党支部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每年两次在学院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重大情况及时通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专题学习。

  第七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对学院师生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意识形态工作意识,提升政治鉴别力。

  第八条 加强对课堂,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等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坚决杜绝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校内渗透。

  第九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网络是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既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宣传载体,又是争夺意识形态主导权的“主战场”。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在学院网站、微信、微博方面安排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学院的新媒体窗口,向师生传递正能量。同时对于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教师和学生,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加强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全院学生的认识水平和面对不良信息时的“免疫力”。

  2、推动网络素养教育进课堂教学,将其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与专业教育、通识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

  3、通过专题报告等形式,全面、系统、深入地解读网络社会的各种新现象、新问题和新规律,引导高校师生客观、理性、平和地看待各种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努力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导向。

  4、通过课堂互动、案例讨论、小组报告、课外实践等多种途径,加快师生养成网络社会中健康发展的基本技能和素质,做到自觉抵制不良意识形态的影响和侵蚀。

  第十条 领导、组织对学院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建立意识形态问题应急处理机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在学校指导下做出有效处置。

  第十一条 建立意识形态领域事件跟踪帮扶机制。对出现意识形态问题的师生,由分管学院领导负责,采取跟踪帮扶措施,定期对涉事师生进行思想谈话,帮助其改正错误,建立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建立帮扶档案,帮助涉事师生进行彻底思想改造,切实提高认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章 分管领导“一岗双责”责任

  第十二条 意识形态“一岗双责”是指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对所在岗位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其他班子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在意识形态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计划、制度和措施。

  2、与所分管科室共同研究布置意识形态工作,督促分管科室认真完成意识形态工作任务。

  3、加强分管科室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既要有“八小时之内”的监管,又要有“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注意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适时与分管党员干部进行意识形态工作谈话,了解思想动态,及时进行心理和情绪疏导,做到早提醒、早纠正。

  4、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问题处置工作,积极完成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部署,切实担负起相关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制度和计划,根据省委和学校党委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程序。

  准确的反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工作每年底进行一次,检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党委班子成员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七条 党委将意识形态工作检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督查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查

  第十八条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对党委作出的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班子成员在分管工作内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对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领导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所管辖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5、学院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6、学院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8、管辖范围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会、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学院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10、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九条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责任人员,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计算机学院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计算机学院 

  202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