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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计算机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

  

聊城大学计算机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7〕19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经由学校批准、学院聘用,兼职从事带班工作的教师。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班主任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给予学生指导,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对学风、班风建设有十分重要影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担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

  第五条 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扎实的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在学业方面为学生提供指导。掌握一定的社会心理学知识,对大学生成长发展的规律有所了解,能够理解学生多样化的需求。

  第六条 具备一定的沟通表达、创新指导和组织管理能力,熟悉新媒体,能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既能够与学生个体有效地沟通,又善于管理班级。同时,班主任还应有意识的指导学生开展科研创新活动。

  第七条 具备高度的责任心,本着对学生、班级、学院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有爱心和工作的热情,用善意、欣赏的眼光看待学生,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同时严于律己,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奉献意识。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班主任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及学院秩序,执行学院规章制度,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引导和事务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条 以培养和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为目标,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和发展需求,定期组织班级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 在班级中开展学风建设活动,抓好学生的专业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学业和学术科研以及社会调查等方面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和严谨求实的学习态度,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一条 做好学生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学院组织学生开展先进班集体及文明宿舍创建工作,协助辅导员做好各类推优评选工作;教育引导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协助学院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协助辅导员开展贫困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和毕业生就业等工作。

  第十二条 协助辅导员做好团支部、班委会的组建和调整工作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注重发挥团支部、班委会和学生党员的作用,做好班级“推优入党”工作,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三条 指导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课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意识。

  第十四条 加强与辅导员、任课教师以及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发挥连结学院、学生和家长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同指导好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十五条 主动向学院领导汇报学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班级工作。

  

  第四章  班主任配备

  第十六条 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原则上1名教师兼任2个班级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必须兼任2个以上班级的班主任,且原则上不超过6个班级。

  第十七条 班主任一般应从专业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中选聘。有条件的还可以选拔研究生、高年级学生干部担任大学一年级学生的班主任助理,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班主任任免、调整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分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提出,经学院党总支(分党委)研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班主任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班主任的管理和协调,学院党总支(分党委)负责本单位班主任的具体领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班主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学院要建立班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班主任例会制度。班主任要按时参加班主任例会,及时向学院反映学生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应自觉服从学院的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学院将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教师技术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教师申报副高级以下职称(含副高级职称)一般应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并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章 班主任考核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由学生工作处同人事处统一安排,由学院党总支(分党委)具体组织实施。学院要定期将班主任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履行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成绩。学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

  第二十五条 考核采取个人总结、班级评议和学院党总(分党委)鉴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任期结束,学院要将各年度考核档案转人事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院以往有关班主任工作的文件、规定等,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计算机学院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