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学团工作» 规章制度

聊城大学计算机学院班级心理委员工作条例

  为更好的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我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和水平,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 素质的协调发展,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心理委员的设置与条件 

  1、每个班级设一名心理委员,心理委员原则上由班团委成员兼 任,也可由其他同学担任。

  2、心理委员的选拔采取学生自愿报名或由班主任推荐,由学院 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并确定。

  3、班级心理委员自身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性格活泼开朗,乐于助人,善于与人沟通,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等优点。热爱班级心 理健康工作,具有服务奉献的意识,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心理委员工作职责

  1、定期填写“班级晴雨表”,对本班同学的心理状态及时汇报。

  2、在班级中宣传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的知识,组织同学们参加有 关心理健康教育的讲座及活动。

  3、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鼓励更多的同 学参与到其中。

  4、加强与班级其他班干部和寝室宿舍长的联系,及时发现和帮 助有心理困惑或烦恼的同学解决问题,如果力不能及,可及时向辅导员和班主任反映。

  5、面对突发心理危机事件,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

  三、班级心理委员的管理

  1、心理委员的观察期设为一个月,表现良好即可成为班级心理委员,享受有关学生干部的加分奖励。

  2、遵守职业道德,严守班级同学的个人隐私。

  3、定期参加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专题学习和交流活动,并提交学习总结。

  4、学院将对工作突出的心理委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本条例由学院挂靠团委心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计算机学院心理部

  2024年10月11日